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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教育部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7日 点击数: 字体:

关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09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在总结各地学籍管理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司组织力量起草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各地征求意见。


  请各地于20091030之前,将用修订方式修改后的电子稿反馈我司学校管理处,邮箱:geww@moe.edu.cn,联系电话:010-66097976,联系人:葛维威。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载于教育部网站,可登陆http://www.moe.edu.cn“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下载。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下同)接受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区)、学校五级管理,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并应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第五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报到后,学校应及时办理注册手续,将新生相关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信息系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本级所辖学校上报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备案,审核通过的学生即取得学籍,获得学生信息系统自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


  第七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20;秋季截至日期为1020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若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已注册的,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取消其学籍。


  第九条 对于已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下同)。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生录取报名表;


  2.学生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学生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学生实习实训成绩;


  5.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


  6.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单位。


  第十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新生注册信息汇总,并在春秋注册截止日后一个月内上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人员申请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报到手续。

     第三章 学籍异动

  第十二条 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三条 学生确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常原因要求转学的,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其中,普通高中一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一年级,普通高中二三年级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二年级。转学手续在每学期结束前办理。


  2.在中等职业学校入学不满一学期的学生,不予转学。满一学期后,申请转学的,可以转入其他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


  3.毕业年级学生或被学校予以劝退、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转学。


  4.学生受处分期间、休学期间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转学学生由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地市内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市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报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转入学校分别报所在地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转学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手续时,学校及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在学生信息系统上进行相应变更,同时办理学生学籍档案转移。其中,转出学校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转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转入学生。转学学生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转入转出,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第十七条 普通高中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需经中等职业学校专业适应性测试或面试,转入符合要求的专业学习,并应补修该专业主干或核心专业课程,原普通高中已学课程可进行学分认定或换算。


  第十八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须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须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注明原专业和转入专业。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可办理休学手续;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休学的,注明原因并提供有关证明,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应安排休学;学生单学期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的,应劝其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还须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于休学期满之日起两个星期内提出申请,可延续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批,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休学、复学学生在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时,所在学校应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休学复学。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休学学生的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复学学生由学校按全国统一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复学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间暂停享受国家助学金,复学后按规定继续享受。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学生本人和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自动退学: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未按时复学或未办理延续休学手续的;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60节以上(按每天6节课计算)的;


  4.擅自离校二周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退学的异动记录,该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应将相关情况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死亡,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三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部颁或省颁专业教学指导方案制订实施性教学计划,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其中,实施专业教学改革的学校应将专业教学改革方案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三十一条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和等级制。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


  第三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分类制订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评价标准。学校应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的学分互认的实施办法。实施学分制教学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实施;学生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取得的学分,学生所在学校应予以认可。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的,学校应提供两次补考机会,分别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前和毕业前进行。一学年内不合格课程达到本学年度全部课程二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以留级,所在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标记留级,留级学生的原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学校在留级年级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次递增新编学籍号,分配给留级学生,学校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结束后,应由企业和学校共同组织学生实习鉴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及指导教师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所属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1.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校级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其中单项奖包括各种竞赛、活动等奖励,综合奖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奖励,具体办法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订。


  2.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分层次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1.对极少数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不良行为的性质、程度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有极端恶劣不良行为和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2.警告、记过、记大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申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受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进步的,应在一学期后一年内撤销其处分。

  4.学校处分学生前,应当听取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监护人。


  第四十二条 学生和父母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奖励、处分等决定不服的,可在学校正式通知两周内向学校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对学校重新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正式通知一个月内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的奖励和记过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其中,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应由学校在电子注册系统中分别标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其学籍号作为空号保留,不再使用,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处分撤销后,应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从学籍档案中退出,连同撤销处分决定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 在籍学生同时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查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鉴定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四十五条 在校学习期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校提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毕(结)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格并监制,学校颁发。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将毕业生姓名、性别、毕业学校、所学专业等基本信息输入电子注册系统,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信息查询和就业信息网,以便学历证书查询和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毕(结)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但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为毕(结)业生开具学历证书查询证明。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2009年月 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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