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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交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的通知
各位老师:
根据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某门课程(包括实训周、实习周)请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数1/4者;
2、某门课程(包括实训周、实习周)旷课超过1/5者;
3、某门课程(包括实训周、实习周)缺交作业、实训报告、毕业设计报告等次数超过
1/3者。
为严肃校纪校规,请各任课教师将本学期教学中(包括选修课)以上情形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并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1、上报时间:
2、上报形式:(1)网上下载表格,填写好后发教务处邮箱zhszxjw@163.com
(2) 可按表格形式,书面上报教务处。
3、任课教师要通知学生及取消考试资格的原因。
3、教务处于考试前统计名单后在网上和校内公布,请相关班主任通知其家长。
市三职校教务处
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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