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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2日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校学分制得以顺利实施,规范学分制下的学生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秩序,根据《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规定(试行)》、《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暂行规定(试行)》,结合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自2004年秋季开始试行。

第二章  学  制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3年学制,我校实施学分制后,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包括取得本专业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且德育考核总成绩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因学业、身体或经济困难中断学习等原因,在规定学制年限内无法达到规定的毕业学分者,经学校批准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但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五条  对于获得限选课和必修课的总学分60%以上的学生,可申请休学就业、创业,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两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安排回校继续学习,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修满学分获得毕业。

第六条  提前或推迟毕业者,或申请休学、回校学习者,以一学年为单位。

第三章  学分的确定

第七条  各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安排的课时为主要依据,以学期为单位进行计算。具体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一般课程(含不独立开设的实验)及专业技能实训周:每18学时为1个学分。

2、实践性环节:如军训、劳动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以每周30课时为1学分计算。

3、学生获得教学计划内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证书的每项加4分;取得广东省技能证书每项加3分;取得珠海市技能证书每项加2分。

4、参加地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取得国家级奖的奖励3-4分;取得省部级奖的奖励2-3分;取得地级市奖的奖励1-2分。

第八条  学生毕业应取得的总学分最低为175学分,多修读的学分计入总学分。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九条  招生对象为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人员。

第十条  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一般延期不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不报到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二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学,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携带《学生手册》及银行缴费收据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学生不允许参加学校的教学与各项活动。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事先请假,一般请假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在两周内不办理注册手续的按旷课处理,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将不再保留其学籍。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三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好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爱护公物,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四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组织和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劳动、军训以及其他的活动,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凡未事先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请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申请。请假半天者,由班主任审批;请假一天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专业部长审批;请假一天至三天者,由班主任了解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或学生处审批;请假四天及以上者,报主管校长审批。请假一天及以上者,必须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来校说明情况并签字。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负责上课时间的考勤,其他时间的考勤由各班主任或相应的组织单位负责。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七条  除免考课程外,学生所学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以学期为单位计,结合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评定总评成绩,总评成绩及格即取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实际考核成绩、学分,均应填写在学生档案及学生手册中。

第十八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充分反映学生掌握知识和技能的程度,对学生学习质量的评价采取平均学分绩点办法。以平均学分绩点和总学分两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一学期结算一次,并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经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校将在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

第二十条  除获准免修外,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的全部教学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

1、某门课程(包括实训周、实习周)请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数四分之一。

2、某门课程(包括实训周、实习周)旷课超过五分之一。

3、某门课程(包括实训、实习周)缺交作业、实训报告、毕业设计报告等次数超过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缺课时数及作业缺交次数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考试前10天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补考或重修及格的成绩均应登记为“补考及格”和“重修及格”,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如属于必修课和限选课,则必须补考;如属于任选课,也可以不补考,经申请获准后可以改修其他课程,以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在进入毕业实习前,未取得必修课和限选课80%学分者,不许进入毕业实习环节。

第七章  课程的免修与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自学了学分制教学计划内的某门必修或限选课课程,待学校统一安排免修考核,经考核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可获准免修这门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并可自行安排在学校内修读其他课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认可的考试机构组织的自学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获准免修取得相应学分。若学校无相应课程,也可申请将其作为任选课程,予以免修并视情况取得1-4学分。

第二十七条  已在校外获得学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国家职业技能证书的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相应课程,取得相应学分,并可自行安排在学校内修读其他课程。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免修的程序:在学校公布下学期各专业课程计划时学生本人向专业部领取“免修申请表”提出免修申请,经专业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必须申请重修:

1、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者。

2、 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

3、无故缺考、考试作弊和不按时参加补考者。

第三十条  凡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专业部领取“重修申请表”申请重修,经教务处审批并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室缴纳重修培养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另行制定并公示)。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安排重修培养,不允许参加重修考核,不给计学分。

重修形式:1、跟下一年级同课程上课;2、组织重修班集中上课;3、学生自学为主个别辅导。

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15人以上可组织重修班集中上课,重修班开课时数不低于该课程原计划课时的三分之一,上课时间安排在第1-6节正常课时之外;同一课程重修人数未达15人,则按另外两种重修形式进行。

重修不及格者可办理重修手续再次重修,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八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能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的四分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家长来校签字、学校批准后可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1学年为期,不得超过2学年。

1、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不能继续学习。

2、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

3、经学校调查认可有其他特殊原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二个月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并附上休学期间个人情况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证明,经学校复查正常后才能复学。

第三十三条  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学校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对已修合格的课程,发给学习证明。学费的退还按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令其退学,对已修合格的课程,发给学习证明。

1、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

2、三个学期德育考核成绩不合格。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

4、一学期连续旷课超过六十学时或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九十学时(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  退学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来校签字同意,到教务处填写“退学申请表”,班主任、专业部长签署意见,经图书馆、医务室、宿舍管理员签字后,经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2、令其退学的学生,由班主任、专业部长写出书面报告,交学校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同意并经图书馆、医务室、宿舍管理员签字后,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3、退学的学生,由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三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

第九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转专业手续都应在学期结束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生家长来校签字后报学校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才能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大专业课程设置,一年级下学期将组织大专业的学生重新选择专业方向,因此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在学校内不再办理转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在一年级转大专业。

1、经学校调查认可,在某个专业方面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其专长的发挥。

2、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有某方面的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他专业学习。

3、经调查认可,确实存在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或转专业则无法继续正常学习者。

第四十条  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可根据学分互认原则认可原修的学分。

第十章  升级与留级

第四十一条 原则上不实行升留级制度,但为便于教学管理,在校学生均应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学生正常升级后,可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在一学年内未取得该学年修读课程应得学分的二分之一或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劝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及格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可以免学免考,也可同时选修高年级课程。

第四十三条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对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完成规定学分的学习,已取得的原有学分继续有效。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记入学生档案。学校每学年表彰一次。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四十五条  对多次犯错误而又屡教不改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除给以批评教育外,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对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对于有明显进步表现的,一学期后,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解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内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其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解除处分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处理结论在与学生本人见面后,方可公布。

第四十八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完成全部必修课和所选限选课的学习,学分不低于175学分,德育考核总评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

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发给结业证书。

1、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取得毕业规定学分者。

2、虽取得规定学分,但未能取得全部必修课和所选限选课的学分者。

3、德育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三章    附  则

1、本规定未提及的其它事项按《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暂行规定(试行)》《广东省职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等其他配套制度另行制定。

2、本规定经学校行政会通过后,自2004年9月1日起在全校试行学分制的班级试行,并在试行中不断完善。

3、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关于“学分制学籍管理中毕业事项”的补充说明

学校根据近几年学分修满、学生外出实习等具体情况,针对学生毕业时的学分问题做以下补充说明。

依据我校学分制管理规定,学生在毕业前各科成绩合格、校外实习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我校中等职业教育各专业学生毕业取得的总学分应不少于175分(具体请见表一)。对于取得175个学分(或175分以上)的同学在学生毕业时按时颁发毕业证书。                                            

表一:

学习模式

取得学分地点

学分数

小计

标准学分

“2+1”模式

军训

1

1

175

校内学习(4个学期)

29分/学期

116

校外实习(2个学期)

29分/学期

58

“2.5+0.5”模式

军训

1

1

175

校内学习(5个学期)

29分/学期

145

校外实习(1个学期)

29分/学期

29

学生在校三年未能修满学分(即学分不满175个学分)将不能正常毕业,必须在离校三年内参照下表补修学分(具体请见表二)。                

表二:

学习模式

学习地点

取得学分数

获取毕业证的方式

“2+1”

模式

校内学习

100≤取得学分≤115

校外考证或校外培训

取得学分≤99

校内复读

校外实习

29≤取得学分≤57

延长校外实习6个月

取得学分≤28

延长校外实习12个月

“2.5+0.5”模式

校内学习

129≤取得学分≤144

校外考证或校外培训

取得学分≤128

校内复读

校外实习

取得学分≤28

延长校外实习6个月

特别说明:

1、校外考证:与标准学分相差在16分以内(含16分),可在校外通过考取的各种等级证书(例如驾驶证等技能证书)申请加分,取得每项证书加4分。

2、校外培训:与标准学分相差在16分以内(含16分),可通过参加各种形式的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凭结业证书来校申请加学分,经培训后合格的每门课程加2~5分。

3、校内复读:与标准学分相差在16分以上,须申请在下一个年级同专业进行复读。复读期为一学期(或一年),学费、考勤、德育等方面的要求与在校班级学生一致。复读后修满所缺的学分,即可办理毕业手续。复读期满,学生仍未能取得所差学分,参照表二选择方案。在复读期内,若有重大违纪现象,立即取消复读资格。

4、在校外实习的学生每学期每班评选30%的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生每人可加2个学分。校外实习学分不够者,需延长在校外实习时间,校外实习期满后,凭实习单位(或工作单位)的合格证明来校办理毕业证。

5、没有交清学杂费的一律不发毕业证,待费用交清后再补发。

6、其它要求继续参照《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来执行。

珠海市理工职业技术学校

2009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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