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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行为的通知

文章来源:珠教后勤〔2006〕1号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03日 点击数: 字体:

各区教育局、直属学校:

学校食堂是学校后勤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担负着为教育教学服务以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根本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促使学校食堂逐步走向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市直属学校食堂经营实行准入制

学校食堂所服务的对象是广大师生,要严格控制综合毛利润率和利润率。

(一)学校食堂经营要按微利原则,管理费用只能涉及食堂设备折旧及必要卫生检查等范围,考核经营企业的重点是生产安全系数、服务质量、企业诚信、经营实力等方面。

(二)委托市产权交易中心面向社会招标,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原则,确定5家学校食堂经营企业。中标人即取得了进入珠海市直属学校食堂经营的资格,有效期为三年。

(三)现正在经营的市直属学校食堂经营者合同到期后,必须由本次招标取得资格准入的企业经营。未取得准入资格经营单位不得参与市直属学校食堂经营活动。

(四)经营权的确定:市直属学校食堂原经营合同期满后,中标单位按规定程序在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抽签确定经营者,并与学校签订经营合同。

 (五)市直属学校食堂规模、就餐人数及设备状况均不同(就餐人数500人以下食堂将采取与其他大型食堂捆绑抽签),经抽签确定的经营者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经营合同,违规者将取消准入资格,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直属学校食堂准入资格的投标。

(六)为引入竞争机制,中标人不得在同一校区内同时经营两间食堂。原则上每个中标人经抽签,同时经营的市直属学校食堂不超过三间。

(七)经营合同期限均采取11的形式,即自签订合同起,经营满一年后,经后勤产业办与学校对食堂经营者进行民意测评和定期考核,满意度达不到60%或考核不合格的,合同终止,原经营者不能参与重新组织的抽签。若经考评满意度60%或以上且考核合格,合同再延长一年。(经营期每年按10个月计。)如准入资格期限到期,则合同不再延长。

二、市直属学校食堂食品食用油、米、肉类大宗食品供应采取准入制采购

(一)选择具有卫生安全保证、绿色环保、有信誉的企业,经政府采购招标平台确定,为市直属学校食堂提供安全可靠的食用油、大米、肉类等大宗食品。招标原则是:同等食品比质量,同等质量比价格、同等价格比诚信。学校食堂经营者只能从确定的合格供应商中购买,确保学生饮食安全。

(二)我市食用盐统一由珠海盐业总公司实行专营,学校食堂食用盐必须从盐业总公司销售点购买。

(三)开展深入调查研究,制定选择珠海绿色蔬菜基地作为扶贫项目的可行性,逐步建立绿色蔬菜供应点,使学生吃上安全、放心蔬菜。

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强化监管措施

(一)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规范操作,强化食堂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要成立由学校、家长、学生等各方代表参与的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加强监控和民主管理。制定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做到万无一失。

(二)学校食堂的第一责任人为学校负责人,《卫生许可证》的法人代表应为学校负责人。

(三)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严禁将教职工伙食费列入食堂成本开支,坚决杜绝不规范行为,对措施不力、疏于管理的学校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办公室定期到各学校检查食堂经营、财务收支情况,每季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师生对食堂经营的反映。加大新闻媒介社会监督作用,组织由学生家长、新闻媒介参与的现场座谈会,听取改善经营的意见及建议。

(五)制定食堂经营考核标准,学校每学期末对食堂经营者进行测评;教育后勤产业管理办公室于每年年末会同相关部门对食堂经营者进行全面考核,对不合格者按规定作出清退处理。

(六)各区教育局要结合地区实际,加强对中小学食堂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常规检查制度,使中小学食堂管理有章可循,按章办事,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做到让学生满意,让家长放心。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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