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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开展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各直属学校(幼儿园):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11年开展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11年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包括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二、认定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学历。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非师范类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对有疑义的学历证书,要求申请人将其学历证书送交相关学历认定机构进行学历认证。
(三)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普通话水平标准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五)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取得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大专院校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或各地市教育局委托的培训机构颁发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包括选择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设计教学方案、掌握运用教育学心理学规律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管理学生的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的能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能力等。
2、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报名时间、测试时间和测试定点见珠海市电视大学网站通知。
三、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报名
根据省教育厅工作部署,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经审核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须在广东省教师资格网上完成“网上申报”、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由各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审核确认。申报人员可直接登录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网(网址:http://jszg.gdhed.edu.cn)下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有关表格(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并核对申报信息,准备思想品德鉴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补修、体格检查、学历认证等认定材料,交由相关认定机构审核。
(一)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时间和地点
1、受理时间:
2、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及现场确认地点:
(1)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由珠海市教育研究中心培训部受理。地址:珠海市人民东路112号,联系人:
(2)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各区受理部门信息如下:
香洲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受理珠海市区、高新区、万山区、香洲区人员的申报及认定)。联系人:
金湾区教育局(受理金湾区、高栏港区人员的申报及认定),联系人:
斗门区教育局人事股(受理斗门区人员的申报及认定),联系人:
(二) 网上报名时间:
(三)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7、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9、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0、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定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将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装入自备纸质档案袋中并将《珠海市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附件)贴于档案袋正面,由各相关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个人证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四、认定收费
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粤价函〔(2010)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体格检查
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统一到珠海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申报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
六、证书的办理和发放
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的统一安排,根据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每次申领时间之前认定的实际数据(即全部审核并编号完毕的实际数据)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需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则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规范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09]17号)规定执行。
七、工作要求
1.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公开信息,耐心咨询,尽可能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2.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严肃公正。
3.各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务必于
联系人: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3、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4、珠海市面向社会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封面